(2017)渝0109民初6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汤林与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林,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588号原告:汤林,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坪桥横街谢陈路大公馆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5640M。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程,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汤林诉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汤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林负担。审判员 赵红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茂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