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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吴治国与王绍利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治国,王绍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1执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治国,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王绍利,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执行人吴治国与被执行人王绍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300000元、利息2233600元、案件受理费47979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3507元,以上共计564008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王绍利名下位于银川市××区号和269-2号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又继续于2017年9月29日经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绍利名下房产证号为2XXXX、2XXXX、2XXXX、2014003147的房屋。于2017年9月21日分三个账户共冻结46887元,同时扣划王绍利名下银行存款34723.25元。于2017年11月7日将王绍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1月29日对王绍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王绍利名下电话号码为139XX****XX的手机号设置彩铃为”您所拨打的机主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5月29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绍利于每个月28号前偿还吴治国30万元,截止2018年8月6日已经偿还100万元。2018年8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王绍利名下银行存款64708.03元,扣除本院执行费53507元后,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45924.28元,剩余的执行款项王绍利继续履行。上述被查封的房屋都设有抵押,且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牟锦代理审判员王文浩代理审判员岳磊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焦敬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