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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凤艳与张丽娟、张丽萍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艳,张丽娟,张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吴凤艳,女,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张丽娟,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场。被执行人张丽萍,女,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凤艳与被执行人张丽娟、张丽萍继承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2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同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