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丁希秀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方金,李锋,丁希秀,蒋文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418-1号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海县。法定代表人:渠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李方金,女,汉族,1984年2月12日出生,农民,住福海县。被执行人:李锋,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福海县。被执行人:丁希秀,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农民,住福海县。被执行人:蒋文耀,男,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银行职员,住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希秀、李方金、蒋文耀、李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希秀、李方金、蒋文耀、李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丁希秀、李方金、蒋文耀、李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福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