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薛振荣与被告吴高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振荣,吴高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999号原告:薛振荣,男。被告:吴高朝,男。原告薛振荣与被告吴高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薛振荣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振荣以被告同意与我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薛振荣负担。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瑞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