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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薛振荣与被告吴高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振荣,吴高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999号原告:薛振荣,男。被告:吴高朝,男。原告薛振荣与被告吴高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薛振荣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振荣以被告同意与我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薛振荣负担。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瑞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