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龙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十堰分行,龙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73669876H。负责人:李晓刚,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龙亚东,男,汉族,1991年11月20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申请执行龙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同日依法立案。2017年6月29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3执监8号执行决定书,决定该案由郧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龙亚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亚东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亚东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庹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