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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西丰县城建物业管理处诉刘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丰县城建物业管理处,刘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6379号原告:高艳华,女,汉族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朝阳川镇东丰村。法定代表人:何树宏,该公司经理。被告: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延朝公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经理。原告高艳华诉被告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艳华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艳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6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系群体性案件,诉讼费免于收取,退还原告高艳华。审判长  贾本华审判员  邱艳红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