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春博与艾东、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博,艾东,张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336号之一原告:张春博,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艾东,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市船营区。被告:张文斌,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张春博与被告艾东、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春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艾东的公积金存款,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艾东的公积金账户存款11800元(职工代码:777x)。上述存款的查封期限均为一年。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侯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