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明华、吴巧凤与覃培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华,吴巧凤,覃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25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华,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申请执行人吴巧凤,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覃培芳,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明华、吴巧凤与被执行人覃培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69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培芳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覃培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782.06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