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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立明与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南清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明,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南清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民初6693号原告:王立明,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南清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南清沟村。法定代表人:刘兰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立明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南清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清沟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明、被告南清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兰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立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立即支付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用抓车为南清沟村抓排水渠、平整地面、为自来水工程挖沟,共计费用15000元。南清沟村时任村主任王路江称暂无法报账,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盖有被告公章。后南清沟村村委会改选,未予支付欠款。故提起诉讼。南清沟村委会承认王立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南清沟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立明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