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何国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国胜,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郭庄村农民,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8月9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国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国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何国胜酒后驾驶豫F×××××号小型轿车沿淇县红旗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红旗路东段付庄小学东100米处,被淇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何国胜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79mg/100ml。2017年8月9日,何国胜经公安机关传唤自行到案。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国胜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报告,现场执法视频资料,鉴定意见告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记录、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何国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何国胜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国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何国胜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国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和利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