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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英培与吴荣生、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培,吴荣生,李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388号原告:刘英培,男,汉族,1952年4月29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何文,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区。被告:吴荣生,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李辉,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东莞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南路151号中燃大厦十楼南楼。法定代表人:黄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培诉被告吴荣生、李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英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英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英培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刘英培负担(原告刘英培已预交1220元)。代理审判员  冯寿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