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与李淑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李淑华,孙庆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晓伟,行长。被执行人李淑华,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孙庆加,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淑华、孙庆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122执1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