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桂香、付延海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香,付延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民特5号申请人:张桂香,女,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吉祯,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付延海,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代理人:付凤功(系被申请人付延海的父亲),男,194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人张桂香申请宣告付延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桂香称,张桂香与付延海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付延海于1987年发现患××,后虽多次到当地及北京等外地医院就诊,但仍然时有发作,症状为颈部右转、倒地并意识丧失,持续时间长短不一,在病情不发作时也有时意识模糊,自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为,过后对自己做过的事情也没有任何记忆,病情每周发作2-3次,行为能力严重受限,对婚姻及日常生活影响很大。特提出申请,申请宣告付延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付延海称,××。××,发病时失语、发呆;大型发作时,浑身抽搐,四肢僵硬,醒来无意识。特别是结婚���,大脑经常受刺激,病情愈发严重。脑子有时清醒,有时糊涂,思维简单,反应迟钝,做事不受控制。付延海同意其母亲张桂香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付凤功称,同被申请人付延海的意见。同意张桂香申请宣告付延海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付延海,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42号23号楼1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张桂香与被申请人付延海系母子关系。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委托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付延海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为,付延海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发病时失语,发呆,大型发作时浑身抽搐,四肢僵硬,醒来无意识,病后数小时内神情呆板,无法与人交流。婚后,病情愈发严重,大脑时而清醒,时而糊涂,精神状况不及常人,思维简单,反应迟钝,做事不受控制,有时光着脚去上班,经常找不到家。本次鉴定检查:付延海反应迟钝,注意力不集中,思维迟缓,内容贫乏,逻辑性差,记忆力、智能受损,自知力不全,情绪低落,意志活动减退。IQ50,MQ<51,ADL29,HAM23。受××影响,被鉴定人目前不能完全理解民事行为代表的意义和性质及对自己带来的后果和影响,无法自主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不能自主做出正确的、主客观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付延海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张桂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付延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付延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纪鹏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玉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