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5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伍昌、闫国富、秦颖与白山市江源区新盛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伍昌,闫国富,秦颖,白山市江源区新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伍昌,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凌源市。申请执行人闫国富,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凌源市。申请执行人秦颖,女,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新盛建材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武艺,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伍昌、闫国富、秦颖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新盛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源劳人仲裁字[201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玉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