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全小飞与被告刘小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小飞,刘小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515号原告全小飞,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委托代理人胡文平,衡南县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小林,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委托代理人何小华,衡南县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全小飞诉被告刘小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全小飞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兑现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小飞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全小飞负担。审 判 员 刘 蔚审 判 员 曹建文人民陪审员 阳友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