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金喜与赵尚根、罗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喜,赵尚根,罗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1099号原告:张金喜,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聪,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尚根,男,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罗亚平,女,住安徽省青阳县,原告张金喜与被告赵尚根、罗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金喜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金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喜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张金喜负担。审判员 方胜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