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刑初56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7]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玉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N×××××重型仓栅式货车(附载韩某等人),沿沭阳县扎下镇明庄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南北水泥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操作不当,造成该车辆刮到路口东北角的变压器触电,韩某触电后从车上跌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韩某符合因交通事故电击后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在发现被害人受伤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徐某甲供述了其驾驶货车搭载被害人韩某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某触电摔下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证人袁某、刘某1、王某、刘某2、韩某1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火化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谅解协议书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徐某甲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徐某甲的归案情况。“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徐某甲无前科劣迹;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徐某甲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本次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犯罪后能自首,且积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获得对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超人民陪审员 范丽君人民陪审员 黄玉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希书 记 员 梁卫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