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202执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司玉平诉郑艳军、郑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艳军,郑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540-1号申申请人司玉平,男,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被申请人郑艳军,男,汉族,住武都区。被申请人郑三林,男,汉族,住武都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武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申请人郑三林名下位于武都区钟楼滩移民小区5号楼3单元5层35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郑三林、郑艳军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重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