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其塔木分理处与韩凤山、杨付宝、韩振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其塔木分理处,韩凤山,杨付宝,韩振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8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其塔木分理处负责人:冷福光职务:主任地址:九台区其塔木街道被告韩凤山,男,196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杨付宝,男,198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韩振宝,男,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其塔木分理处与韩凤山、杨付宝、韩振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其塔木分理处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其塔木分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其塔木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秋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