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清河、邹建水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清河,邹建水,黄成发,黄添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清河,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邹建水,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成发,男,194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添木,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系黄成发儿子。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祖鹏,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志,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清河、邹建水因与被申请人黄成发、黄添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民终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清河、邹建水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清河、邹建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清河、邹建水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耀光审判员 周志梅审判员 王泽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燕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