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3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与蒋俊辉、罗蓓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蒋俊辉,罗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丙幢7楼,组织机构代码75622386-1。法定代表人徐红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蒋俊辉,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罗蓓,女,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关于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蒋俊辉、罗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6)渝0105民初8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蒋俊辉、罗蓓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34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吉 志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程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