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宇飞与王瑞娥、陈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宇飞,王瑞娥,陈志军,保定筑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155号原告胡宇飞,女,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容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君保,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瑞娥,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陈志军,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蛟河市。第三人保定筑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住所地:白沟镇公园路南侧天成嘉园小区S-13-0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宇飞与被告王瑞娥、陈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中,原告胡宇飞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宇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宇飞负担。审判员 贾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