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宇飞与王瑞娥、陈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宇飞,王瑞娥,陈志军,保定筑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155号原告胡宇飞,女,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容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君保,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瑞娥,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陈志军,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蛟河市。第三人保定筑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住所地:白沟镇公园路南侧天成嘉园小区S-13-0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宇飞与被告王瑞娥、陈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中,原告胡宇飞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宇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宇飞负担。审判员  贾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