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原娣、朱桂芸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原娣,朱桂芸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民特26号申请人:王原娣,女,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朱桂芸,女,193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淄区。代理人:王源香(系朱桂芸之长女),女,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张店区。申请人王原娣申请认定朱桂芸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原娣称,被申请人朱桂芸自2009年起至今数次中风,2012年10月第二次中风后,生活无法自理,失语失聪,大小便失禁,精神上处于糊涂状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为维护其利益,依照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朱桂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王源香称,其对宣告朱桂芸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原娣系朱桂芸之二女儿。临淄区中医院诊断朱桂芸为脑梗死。日照市人民医院病历记载:完全性失语;两侧基底节区及半卵圆区腔隙性脑梗死,脑白质变性,脑萎缩。××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8月2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器质性痴呆;2、朱桂芸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桂芸无民事行为能力,结合临淄区中医院诊断证明及日照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申请人王原娣申请宣告朱桂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事实根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桂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朱新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