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隆强与吉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隆强,吉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913号原告:张隆强,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吉勇,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告张隆强诉被告吉勇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隆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隆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隆强撤诉。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祖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