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宪明与王忠保、谢召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明,王忠保,谢召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429号原告:刘宪明,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焦恩师,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保,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谢召鹏,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宪明与被告王忠保、谢召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提供的被告王忠保、谢召鹏的住所地、联系方式等信息不明确,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宪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