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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长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长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156号罪犯周长富,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永法刑初字第00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长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7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渝05刑更18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应于2018年1月27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周长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长富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长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周长富有诈骗犯罪前科,也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长富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