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黄榆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248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榆,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原籍。2017年6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黄榆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怀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黄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6时许,被告人黄榆无证驾驶粤M×××××号(经核查为假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梅州市梅江区环市路往五洲路方向行驶,行至梅州市区八一大道第三人民医院门前路段时,逆行与被害人许某1驾驶的粤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榆和许某1受伤及两车损伤的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黄榆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1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1头部受伤造成双侧额部硬脑膜外血肿、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右侧额叶脑挫裂伤,血肿局部破人侧脑室,入院后一直呈浅昏迷状,ICU科救治、监护8天苏醒,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头部受伤造成额骨双侧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右下肢受伤造成右股骨颈及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下肢受伤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许某1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收据、转让协议,鉴定委托书、委托书,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机动车辆肇事检验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廖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榆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榆无视国家法律,交通安全观念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榆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榆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黄榆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冰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麻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