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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锦瑞与李冬、李宇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锦瑞,李冬,李宇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048号原告:胡锦瑞,曾用名胡贝贝,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涛、林汶蒿,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洋,沈丘县槐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宇晨,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锦瑞与被告李冬、李宇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胡锦瑞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锦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锦瑞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胡锦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