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春,吴化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区包公大道北,组织机构代码75486388-1。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春,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吴化套,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春、吴化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瞿玲玲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