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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特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又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苏福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新又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福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特539号申请人:深圳市新又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深业泰然雪松大厦A座4B,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0685905299。法定代表人:杨启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涛,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苏福成,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泾川县。申请人深圳市新又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福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深劳人仲案[2017]3378号仲裁裁决,依法判决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合计51600元的三项补助金。事实和理由详见申请书。被申请人辩称,原仲裁裁决没有应被撤销的理由,由于被申请人对该仲裁裁决的内容不服,已提起诉讼,本案应驳回起诉。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苏福成已针对申请人深圳市新又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7]3378号仲裁裁决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予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4民初40988号。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苏福成就本案的劳动仲裁裁决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也已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应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新又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预收取的申请费人民币400元,退还申请人深圳市新又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费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