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刘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刘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902号原告:刘建华,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坤,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备,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华与被告刘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审判员 左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