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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苏志林与马付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林,马付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254号原告:苏志林,男,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付元,男,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苏志林与被告马付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苏志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8000元,本案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志林承担。剩余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虎文生人民陪审员  屈震旦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雅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