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黄伟华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521刑初9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华,绰号“猴子”,男,1993年5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分宜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分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仕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华(以下简称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黄伟华驾驶租赁的赣K×××××锐志汽车从江西省分宜县到达江西省樟树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在购得“冰毒”后,被告人于当日23时许返回分宜县城。同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在沃尔玛单身公寓一楼将被告人抓获到案,随后对其租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疑似毒品两包,净重11.01克。经依法鉴定,在被告人黄伟华住处查获的两包疑似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毒品两包、吸毒工具等物品,人口信息查询表、扣押物品清单、公寓房租赁合同及领条、高速卡口记录、赣K×××××的车辆轨迹、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黄某1、黄某2、沈某的证言,被告人黄伟华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辨认、搜查、提取、称量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华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而非法持有,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1.01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伟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小文人民陪审员 眭燕翔人民陪审员 辛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