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何敬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何敬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6号雅居乐中心第1层08号商铺、第1层08号商铺之夹层、第2层01号商铺、第5层01-08单元、第6层01-05单元、第20层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44622G。负责人:袁志忠,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春俊,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何敬恩,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何敬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截止至2016年7月15日的透支款本金55221.37元、利息12204.99元、滞纳金13026.94元(从2016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812元、公告费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2017年6月2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786.41元,在按比例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将余款9736.41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30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来部分款项并退付申请执行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0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震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