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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4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司梦武、布乃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梦武,布乃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431-4号申请执行人:司梦武,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布乃义,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执行司梦武与布乃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于2017年1月18日以(2016)鲁1521执143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布乃义所有的车牌号鲁P×××××小型汽车,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评估价格来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布乃义所有的车牌号鲁P×××××小型汽车作价462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司梦武抵偿债务。【鲁P×××××小型汽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司梦武】二、申请执行人司梦武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田立强审 判 员  王广义人民陪审员  陈风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守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