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凯铖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凯铖贸易有限公司,黄健,姜玮,黄兆辉,詹建安,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周绍迁,福建海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海商务广场2幢5层,组织机构代码55324742-5。法定代表人:庄辰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凯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闽东大广场二期2号楼302室,组织机构代码66689927-8。法定代表人:黄兆辉。被执行人:黄健,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姜玮,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兆辉,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被执行人:詹建安,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3号(东湖豪门)1幢7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176593-0。法定代表人:詹建安。被执行人:周绍迁,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长兴城A区,被执行人:福建海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疏港公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6539696-2。法定代表人:林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凯铖贸易有限公司、黄健、姜玮、黄兆辉、詹建安、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周绍迁、福建海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3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谢 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朝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