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洪斌沈琳与黄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斌,沈琳,黄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290号原告张洪斌,男,汉族,1982年0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沈琳,女,汉族,1986年0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石子镇。被告黄静,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张洪斌,沈琳与黄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斌,沈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斌,沈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斌,沈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