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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聂春勇与刘长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春勇,刘长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329号原告:聂春勇,男,194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胜,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聂春勇与被告刘长胜、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长胜、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其损失9000元。2017年8月30日,原告聂春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春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聂春勇负担。审判员  杨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月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