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行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红山与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山,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05行初143号原告:王红山,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汪庆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1号。法定代表人:姬向东,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阿不都艾尼·艾再孜,男,1974年5月1日出生,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米东分局副局长,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余春燕,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山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王红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欣玫人民陪审员 王雪峰人民陪审员 周建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