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7刑初15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7年6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民警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玉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1、2017年5月7日早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办韩村二路爱尚网咖,趁被害人罗某睡觉之机,将放在96号电脑桌上的一部粉色OPPO牌R9S手机盗走,后卖至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西营十字的手机维修店,所得650元赃款���霍一空。经西安市高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2、2017年5月16日早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办杨官寨南二巷借宿的房屋内,趁被害人王某乙和张某睡觉之机,将两人分别放在床头上一部金色OPPO牌R9S手机、一部金色VIVO牌X9PLUS手机、床下的一白色VIVO手提袋(内装有充电器、自拍器各一;手机挂带一黑一白两条)以及张某裤子口袋内的20元现金盗走,后其将两部手机卖至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西营十字的手机维修店,所得1100元赃款挥霍一空。经西安市高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OPPO牌R9S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王某乙、张某陈述,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手机购买发票,告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西安市高陵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资料光盘一张,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及财物价值人民币4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二、对���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商文博代理审判员 逄振亮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维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