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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金云龙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云龙,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02行初23号原告金云龙,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张庆华,黑龙江张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鹤城路99号。法定代表人崔凤臣,该局局长。原告金云龙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金云龙承担。审判长  赵静华审判员  文 华审判员  陈 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天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