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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宋建国与杨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国,杨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770号原告:宋建国,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绘丹,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弯弯,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胜利,男,汉族,1968年8月2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国与被告杨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宋建国负担。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