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7428江阴信谊锻造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广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信谊锻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广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428号之一原告:江阴信谊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南苑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夏晓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清,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广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工业园区居家浜。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信谊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广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信谊锻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阴市广鑫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信谊锻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广鑫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信谊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1元,保全费275元,合计486元(江阴信谊锻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信谊锻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晓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