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辖初字第7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亚天与王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天,王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辖初字第7457号原告陈亚天,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菊,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陈亚天与被告王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被告王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博兴县,本案应由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敬峰审判员 刘亚平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展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