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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彩侠与马光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侠,马光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761号原告:王彩侠,女,194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孟浩,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光辉,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侠与被告马光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侠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侠撤诉。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默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