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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吉强与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强,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621号原告:吉强,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玟,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0428350XH。法定代表人:张宏,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霞,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夏,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强与被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吉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