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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戚玉麦与戚务洋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玉麦,戚务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戚玉麦,女,192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戚务洋,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玉麦与被执行人戚务洋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戚务洋银行存款***元,该执行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已过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172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戚务洋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大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