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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候长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候长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2098号原告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长坤。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候长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馥晖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