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著、罗耕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著,罗耕早,张俊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著,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居民,住。被执行人:罗耕早,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张俊朋,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著与被执行人罗耕早、张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永洁